|
![]() | 作者: night2000 [night2000]
![]() |
登录 |
![]() |
地主 发表时间: 04-02-24 17:33 |
![]() | 回复: xujun_cool [xujun_cool] ![]() |
登录 |
昏啊~~~ 罐水要天份地~你长的可真经典啊~ 就哪个样子啊~~~~非人类 ,居然还长了个角 和其他人是不一样 呵呵~ ![]() ![]() |
B1层 发表时间: 04-02-24 17:43 |
![]() | 回复: jvt [jvt] ![]() |
登录 |
怪物哦 |
B2层 发表时间: 04-02-25 13:56 |
![]() | 回复: fsqer [fsqer] ![]() |
登录 |
外星人! |
B3层 发表时间: 04-02-25 15:40 |
![]() | 回复: baikaishui [baikaishui] ![]() |
登录 |
也许本来就是个怪物,不好意思出来见人,所以~~~~~![]() |
B4层 发表时间: 04-02-25 17:28 |
![]() | 回复: winlogin [winlogin] ![]() |
登录 |
拿着"气球"到什么地方用啊?![]() ![]() ![]() |
B5层 发表时间: 04-02-25 19:15 |
![]() | 回复: jeraory [jeraory] ![]() |
登录 |
没见过的东西 |
B6层 发表时间: 04-04-19 15:27 |
![]() | 回复: wjhwxy88 [wjhwxy88] ![]() |
登录 |
sq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写在修改婚姻法的决定通过之际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9日00: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王炽 王雷鸣 沈路涛 翟伟)4月28日下午,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内。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人员庄严地按下表决器,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 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80年修订后,今天再次作出重大修改补充,这对于在新的世纪里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时代所趋 民心所向 犹如一滴水折射七彩阳光,作为人类情感的归宿、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家庭与千家万户幸福美满息息相关,同社会稳定、国家昌盛密切相连。 当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之时,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并自5月1日起颁布施行。在中华大地上,一个旧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从此被彻底砸碎,一个崭新的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为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从此确立,人民焕发出无穷的热情和力量。 与时代俱进,与社会同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实践经验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修订婚姻法。这次对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等内容,并就法定婚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律责任等作出新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婚姻家庭关系相应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到已实施20年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包二奶”现象威胁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据全国妇联调查,四川省某市离婚案件中有65%是因为第三者插足造成婚姻危机而离婚的。 ――家庭暴力日渐突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 ――夫妻财产日趋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呈直线上升趋势。 ――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随着我国老龄问题的加重,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现象时有发生…… 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成为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纳百家之言 集万民之智 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这次对婚姻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走群众路线的立法思想。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提交了修改婚姻法的议案。全国妇联等社会团体及法律专家也建议修改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婚姻法修改时机日趋成熟。 2000年,修改婚姻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计划。李鹏委员长明确指出:“承担起草婚姻法修改草案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多作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也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布婚姻法修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奔走于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登门拜访法律专家,深入田野乡间、街道小区,广泛听取并反复征询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这个草案。 同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深入审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次会议采取联组会议形式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以联组会议形式审议法律草案,这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在这次会议的分组会、联组会上,围绕诸如“是否通过法律禁止同居”、“重婚如何界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草案都下发到各地人大、各级妇联、法律院校和专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新世纪之初,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婚姻法修正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人民群众对此表现出积极参与热情。在不到50天的时间里,来自全国各地的信函、电文多达3800多件(条)。 在这些充满民意、体现民智的来件中,有的亲笔手写,有的用计算机打印;有的将婚姻法重新改写了一遍,有的专程到北京向常委会办公厅当面陈述意见。来信者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小的仅有13岁,其中两封来信透过工整而又稚嫩的笔迹,真切地写出父亲的“婚外恋”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对孩童心灵的创伤。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透明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使婚姻法这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审议更加深入,修改内容更加贴近百姓,立法工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驱婚姻阴霾 圆家庭幸福 与修改前的婚姻法相比,修改后的婚姻法在遏制重婚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禁止家庭暴力,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保障探视子女权利以及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有较大补充、修改。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遏制重婚、“包二奶”现象的发生。 http://www.20cn.net/cgi-bin/club/showpic.pl?u=wjhwxy88f=xl.bmp [此贴被 雅都(wjhwxy88) 在 04月19日19时58分 编辑过] |
B7层 发表时间: 04-04-19 19:57 |
![]() | 回复: Idof [idof] ![]() |
登录 |
什么怪物 我没看见 |
B8层 发表时间: 04-04-19 20:16 |
|
20CN网络安全小组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0-2010 20CN Security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论坛程序编写:NetDemon
粤ICP备05087286号